中國江蘇網(wǎng)9月30日訊 國慶將至,找你借車?愿不愿借?9月29日,記者通過微信投票的方式,對20位朋友進行調查,發(fā)現(xiàn)九成朋友不愿將車借給別人,但礙于情面,有兩人曾將車借給朋友。為此,江蘇法鼎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星火對以下三個案例進行分析,并建議車主最好不要外借車輛,一旦發(fā)生事故,將會視情況擔責。
好友拼車駕駛者身亡
車主賠償20余萬元
張強(化名)和李軍(化名)本是同窗好友,同學在外地結婚,三人決定結伴去出人情,還叫上了王明(化名),三人約定好乘坐李軍的車,途中幾人輪流駕駛,在返回鹽城的途中,三人都喝了酒,張強駕車時發(fā)生交通事故,當場死亡,而李軍、王明則無大礙。
事后,由于三人都喝了酒,保險公司不予賠償,張強的家人一紙訴狀將車主李軍告上法庭,要求李軍承擔賠償責任。最終李軍賠償張強家人20余萬元。
律師說法:在此案中,雙方各執(zhí)一詞。起訴方說是車主要求駕駛人開車,那就存在雇傭關系,那車主就要承擔責任,而車主說駕駛人自己硬要駕車,那就不存在雇傭關系,作為第三人王明左右為難,拒絕佐證,張強已故,無法對證,雙方僵持不下,只有在庭外和解,最終,李軍賠償張強家人20余萬元。
車外借給人娶親
車主承擔維修費
去年國慶期間,家在大豐的崔先生,好心將自己的寶馬車借給朋友女婿的戰(zhàn)友,卻沒想到在送親路上,發(fā)生交通事故,所幸無人員傷亡,但寶馬車的前門被撞毀,崔先生礙于情面,又不好意思向朋友開口索要賠償。
事后,崔先生將愛車送到4S店進行維修,保險公司也給予了一定賠償,但次年,崔先生的保險費隨之上漲。
律師說法:根據(jù)《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fā)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車外借被撞毀
車主受損7萬多元
在市區(qū)一家銀行工作的潘女士,在去年9月,她將價值13萬元的騏達汽車借給朋友去杭州,在返城高速上,由于前面車輛突然剎車,朋友也是新手,對車輛不熟悉,處理不及時,致使三車追尾,最后,交警認定,她的車負全責。而潘女士的車面目全非,發(fā)動機嚴重受損,無法使用。
本來是好心借車,現(xiàn)在卻連朋友都做不了,事后,朋友一直覺得她車有保險公司賠付,朋友自身也沒有經(jīng)濟能力給予賠償, 就一直躲著潘女士。其實,保險公司只賠付了3萬多元,潘女士覺得發(fā)動機嚴重受損,車被撞過,有點晦氣,就以2萬多元的低價賣掉。前后共損失了7萬多元。
律師說法:如果車主借給無駕照的駕駛人,一旦發(fā)生事故,將由車主全權承擔責任。如果車主借給有駕駛證資格的人開車,一旦發(fā)生事故,將由駕駛人承擔責任,若駕駛人不給予車主賠償,車主可以起訴。
在此,王星火建議:一般借車的可能是沒有私家車,或剛學車的新手,出事故的風險系數(shù)也高,如果是單位的駕駛員借車,技術可能過硬,但借車前也要讓其熟悉車的性能,因為每個品牌型號的車輛操作都會有所不同,最好的辦法還是婉言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