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黃威 通訊員 朱先明)5個客人來飯店吃海鮮,要了一桌子酒菜,服務員中途外出辦事,結(jié)果回來一看,這桌客人沒付賬就走了。老板娘很生氣,服務員被迫自己掏錢代客人付了賬。這事情就發(fā)生在墟溝某海鮮飯店服務員小趙身上。連云區(qū)法院法官說,老板娘讓服務員掏這個錢,于法無據(jù)。
吃完飯菜一抹嘴
5個客人沒付賬溜了
小趙來自灌云農(nóng)村,在墟溝某海鮮飯店打工。上個月,她接待了一桌5位客人。這桌客人點了4個冷菜、6個熱菜,且都是時令海鮮。菜剛一上桌客人就喝起了酒,你來我往,每個人的酒還真喝得不少。此時,小趙接到一個電話,她就跟老板娘說:“我出去一下,馬上就回來。”
沒想到,等小趙回來后發(fā)現(xiàn),那桌客人全都走了。一問老板娘,才知道那桌客人并沒有結(jié)賬。一聽這話,小趙就懵了,她明白自己碰到了吃白食的客人了。老板娘按菜單一算,飯菜加煙酒,共消費了870元。
老板娘很生氣
服務員被迫拿錢付賬
老板娘很生氣,認為這桌飯菜錢應該由小趙支付。因為小趙是餐廳的服務員,讓客人溜走了,她沒有盡到責任。小趙則認為,自己出去前已經(jīng)告知了老板娘,客人跑掉跟老板娘粗心有關。因此,這錢不應該自己付。
后在老板的壓力下,小趙代客人付了錢。但對每月僅有1000多元工資的小趙來說,這錢拿得實在窩火。她想不明白,自己錯在哪里,應該拿這錢嗎?
法官說法
老板娘的做法于法無據(jù)
為了弄個明白,昨天早上,小趙來到連云區(qū)法院提出法律咨詢。法官告訴小趙,首先應該看當初她與飯店之間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的具體約定:有沒有列出遇到吃白食就讓服務員擔責的條款,有的話,這一條款有沒有法律效力。
法官指出,《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的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因為上述原因,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條也規(guī)定,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官認為,小趙從工資中拿錢填補損失,即便在勞動合同中有類似規(guī)定,也應當屬于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情形。因此,首先應當看這事兒是否完全屬于小趙個人的責任導致的損失。很明顯,小趙的遭遇并非如此。因為小趙外出是經(jīng)老板娘同意的,餐廳內(nèi)的工作應有老板娘負責。老板娘的做法是沒有法律依據(jù)的?! ?/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