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 者 趙芳 通訊員 武可安 姜曉靜
閑來無事 四人合伙盜竊鋼件
鄭強與鄭剛是兄弟倆,家住徐圩新區(qū)。2013年端午節(jié)前夕,鄭強發(fā)短信給自己的朋友劉志,招呼其來家中吃飯,順便叫上了自己的外甥羅明。
當天晚上,四個人喝過酒之后,閑著無事,鄭強提議到隔壁的工地上去偷點鋼件換點錢花花。鄭剛等三人一拍即合,說干就干。由于工地距離鄭強家就隔著一條河,對工地情況、地形鄭強都很熟悉。于是,在鄭強的帶領(lǐng)下,四個人劃著小筏子過了河,趁著夜色門崗松懈的時候,摸進工地,當天竊取扣件42個(價值人民幣118元)、螺紋鋼16根(重147.2公斤,價值人民幣475.46元)。這些贓物后來被鄭強、劉志在家中切割開后,分散賣給他人。
嘗到甜頭 四天盜竊鋼件兩噸多
見事情進展如此順利,嘗到甜頭的四人越發(fā)停不了手了。接下來的三天晚上,除了有一次羅明有事沒去以外,四人均一起出動,到工地上偷竊鋼件共2243.2公斤,價值7380元。
被害單位發(fā)現(xiàn)工地失竊后,馬上報警。公安機關(guān)通過刑偵手段,很快將鄭剛、羅明、劉志三人抓獲。鄭強聽到風聲跑到外地躲了起來,眼看實在躲不過去了,鄭強到公安機關(guān)投案自首,并如實向公安機關(guān)供述罪行。公安機關(guān)追繳回1025.5公斤,并退還被害單位。
受到審判 四人均被判刑
連云區(qū)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鄭強、羅明、劉志、鄭剛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盜竊罪,應(yīng)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四名被告人的盜竊犯罪行為給被盜單位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責令退賠。據(jù)此,法院判決被告人鄭強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十五天,并處罰金一千元;被告人羅明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十五天,并處罰金一千元;被告人劉志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一千元;被告人鄭剛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一千元;責令四名被告人退賠被盜單位經(jīng)濟損失4112.05元。
(文中人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