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林先生40多歲,有份不錯的工作,一年十幾萬收入。
2010年,他通過朋友了解到,海曙有家投資公司理財水平不錯,“不論盈虧,給投資者每月1.5%的收益”。
林先生說,銀行存款利息低,錢存進去幾乎是貶值,聽到這樣的宣傳很心動,還特地去那家公司看過,發(fā)現(xiàn)進出客戶不少,公司負責人張某是本地人,戶籍在江北,自稱以前是職業(yè)操盤手,后來自立門戶。一番交談后,林先生感覺張某對理財很有想法,更加相信公司的實力。
6月,林先生跟這家公司簽訂了《操盤委托協(xié)議書(固定收益)》,投入30萬元委托理財,雙方約定,投資風險由公司承擔(即保證投資者本金),收益各分一半,林先生分兩次把30萬元打入公司指定賬戶。
沒想到,當月月底,資金就出現(xiàn)虧損。
林先生說,自己第一時間找到張某。“他跟我說,當時是下面的業(yè)務員在操盤,他們水平不高才會這樣,以后由他親自操盤,還是很有把握的,我想畢竟簽了合同說是保本的,也就由他去了。”
年底,林先生得到一個悲劇的消息。“他居然跟我說,30萬全虧了,說很對不起我,愿意出張借條,把虧的錢當成他個人的欠款,以后會還我。”
事已至此,林先生也只能接受,張某出具了借條,確認自己欠林30萬元。但沒多久張某就消失了,林先生打聽到,在這家公司虧光本金的投資者還有好幾個。
這兩年,林先生一直在尋找張某,但張下落不明,投資公司也因為沒有按期年審自動注銷了。
今年,林先生把張某起訴到江北法院。因為用盡辦法也聯(lián)系不上張某,近日法院經(jīng)過缺席審理,判決張某歸還林先生30萬元。
林先生說,因為張某下落不明,其實沒指望能馬上拿到錢,只是先把欠款事實固定下來,省得以后過了訴訟時效。
除了林先生,起訴張某的還有另外四個投資者,都是委托這家公司理財后出現(xiàn)虧損,張某以個人名義向他們出具了借條,金額少則10萬,多則幾十萬,總金額約130萬元。目前這批案子已全部審結(jié),法院均支持了原告的還款請求。
法官介紹,這些投資者都是70后,工作穩(wěn)定,有幾個還是機關(guān)事業(yè)單位的,應該說都有一定閱歷和風險意識,在委托理財前都了解并走訪過這家公司,但最終還是太輕信張某的個人能力和“保本無風險”的承諾,有人甚至在本金已經(jīng)出現(xiàn)虧損時,還繼續(xù)追加投資。鑒于這家公司當時在業(yè)內(nèi)有一定名氣,慕名而來的投資者不少,不排除今后還有人來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