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江在線11月13日訊 昨天上午,嘉興南湖法院一號庭旁聽席坐滿了人。五名被告人涉嫌生產(chǎn)、銷售病死豬肉,在這里受審。
庭審中,被告人承認生產(chǎn)、銷售病死豬肉,但對于病死豬肉的去向,有的說自己不清楚,有的說是買去喂鯰魚。
二道販子王某的辯護人抓住“喂鯰魚”做文章,稱病死豬肉是拿去當飼料,不是流向餐桌,因此王某行為不構(gòu)成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
不過,公訴人算了一筆賬,喂鯰魚謊言立刻被拆穿。
撿來病死豬加工成肉
3元/斤賣出去
法庭上,五被告人一字排開,最小的22歲,最大的49歲,學(xué)歷都不高,不是小學(xué)就是初中。
南湖區(qū)檢察院副檢察長呂金勝出庭擔任公訴人。
被告人馬某是嘉興南湖區(qū)鳳橋鎮(zhèn)人,42歲,在南湖區(qū)新豐鎮(zhèn)竹林村開了個牧場,養(yǎng)雞鴨。
不過,這只是掩護。去年12月15日,警方接舉報后檢查發(fā)現(xiàn),牧場里有兩個大冷庫,里面有3000多斤加工好的病死豬肉,。
馬某說,這個“生意”是從去年10月開始的。他雇了27歲的陳某和22歲的張某,負責宰殺、加工、搬運病死豬。
死豬都是撿來的。新豐鎮(zhèn)是嘉興出名的養(yǎng)豬大鎮(zhèn),農(nóng)戶家周邊、垃圾箱常有農(nóng)戶丟掉的病死豬。馬某、張某、陳某撿了病死豬,將豬頭、豬腳、內(nèi)臟去掉,再去皮去骨,加工成小肉,然后以3元/斤的價格賣給二道販子王某。
另外一個被告人奚某是新豐鎮(zhèn)竹林村人,也是撿來病死豬,自己加工成小肉,先以2.5元/斤的價格賣給馬某,后來直接賣給王某。
公訴人指控,馬某先后將42000斤病死豬肉賣給王某,合計銷售金額126000元;奚某將21400斤病死豬肉賣給馬某和王某,合計金額59500元;陳某參與加工銷售病死豬肉32000斤;張某參與加工銷售病死豬肉2000斤;王某收購病死豬肉共計60000多斤,隨后銷售給蔡某,合計銷售金額177000元。
被告:死豬肉拿去喂鯰魚
律師:公訴人指控不成立
病死豬肉的去向成了法庭辯論的焦點,因為事關(guān)定罪和量刑。
五被告人都承認自己加工、銷售病死豬肉,但對這些病死豬肉的去向,說法不同:
馬某:聽說是買去喂魚的,具體我也不知道。
陳某和張某:聽說有的送去加工廠做咸肉,具體不清楚
二道販子王某:這些病死豬肉都賣給了蔡某,他是開鯰魚塘的,每次都送到他魚塘,以4元/斤的價格賣給他,我們簽訂的合同也是喂魚的,他一直沒說買去干嘛。
王某辯護人抓住“拿病死豬肉喂鯰魚”的說法,提出給人食用才是食品,給魚食用是飼料,這些病死豬去向是作為飼料,不構(gòu)成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公訴人指控不成立。
旁聽人群中開始有了嘀咕聲,因為鯰魚是以動物飼料為主的雜食性魚類,貝類、蠅蛆、蠶蛹、蚯蚓、動物尸體它都吃。確實有養(yǎng)魚戶以病死豬肉喂魚。
公訴人算了筆賬
庭審現(xiàn)場鴉雀無聲
針對喂鯰魚的說法,公訴人呂金勝說,既然王某提出死豬肉是賣給蔡某喂鯰魚,那么就按照蔡某的陳述來舉證。
“蔡某說,從王某處買病死豬肉是0.5元/斤,大家注意,王某收購來的豬肉是3元/斤,王某作為一個商人,虧本賣,可能嗎?”
接下來,公訴人算了一筆賬:“蔡某說,平均喂3斤病死豬肉長一斤鯰魚肉,又說鯰魚貴的時候3元/斤,便宜的時候1.6元/斤。王某又說賣給蔡某的病死豬肉4元/斤,3斤肉要12元,如此虧本養(yǎng)魚,可能嗎?”
庭審現(xiàn)場鴉雀無聲。
公訴人表示,其實警方偵查發(fā)現(xiàn),蔡某在江蘇泰興養(yǎng)鯰魚,但也搞副食品加工,這些病死豬肉大多被加工成香腸、咸肉、豬肉脯流向市場。
庭審持續(xù)了兩個多小時,由于案情重大,法庭沒有當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