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男子罵人“惡狗”被拘,臺州七人合議庭認定處罰過重判令撤銷
浙江臺州一男子在一次爭執(zhí)中以“跟狗一樣”、“惡狗”等詞語辱罵他人,被當?shù)鼐教幮姓辛?日。當事男子洪某不服,起訴臺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
澎湃新聞10月22日從椒江區(qū)人民法院獲悉,10月16日,該院開庭審理這起因行政治安處罰引發(fā)的行政訴訟案,并當庭判決撤銷椒江公安分局被訴行政處罰決定,限期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值得注意的是,在該案審理中,椒江法院負責此次審判的合議庭成員除了3名法官外,還有4名人民陪審員。這也是《人民陪審員法》施行后,該院首次適用七人合議庭審理的案件。
法院查明,今年2月23日,臺州市椒江區(qū)春潮村村文書兼村會計洪某在村部值班期間,因小區(qū)收取停車費問題與王某等人發(fā)生口角。爭執(zhí)中,洪某罵王某“跟狗一樣”、“惡狗”等,王某則罵洪某 “流氓”、“法盲”。6月7日,被告椒江公安分局認定洪某行為系公然侮辱他人,對其作出行政拘留3日的處罰。
據(jù)了解,受處罰后,洪某認為其“罪不當拘”,椒江公安分局處罰過重。對于洪某的質(zhì)疑,公安機關表示處罰并無不當。為此洪某起訴該局,要求法院撤銷公安機關對其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跟狗一樣’我是受王某多次挑釁后無意中的說法。”洪某當庭表示,相關的辱罵均為互有往來,且辱罵對方為狗的行為,系自己受對方挑釁后說出,在爭吵發(fā)生過程中,對方也曾辱罵自己“流氓”。對于僅對自己做出行政拘留的決定,洪某認為公安機關處罰過重。
庭審中,原被告雙方圍繞“事實是否清楚、證據(jù)是否充分”、“公安處理程序是否合法”等爭議焦點適用法律依據(jù)是否正確、罰過是否相當激烈“交鋒”。
據(jù)介紹,庭審中,法庭采用的七人合議庭模式起到了相應作用。評議期間,4名人民陪審員根據(jù)自己的日常生活實踐和經(jīng)驗,結(jié)合社會一般價值導向、民眾接受度等對事實部分和法官一起發(fā)表了意見。
“原告罵人的行為對第三人雖然存在一定的羞辱性質(zhì),應通過此案例引導民眾文明、理性處理糾紛。”陪審員一致認為,輕微的違法行為社會危害程度不大,公安機關對原告洪某作出拘留的處罰顯屬過重。
人民陪審員表示,公安機關作出拘留前,未充分聽取原告的陳述、申辯,程序違法,應當予以撤銷。
根據(jù)評議結(jié)果,3名法官對裁判所依據(jù)的法律適用進行了評議。法院最終當庭判決,撤銷被訴行政處罰決定,并限期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我們對案件的事實是以普通公民的角度來認定的,在合議庭時也與法官都進行了充分討論,可能更能表達群眾的意見,這個形式非常有意義。”4名陪審員之一的陳煒告訴澎湃新聞。
椒江法院行政庭庭長邵丹向澎湃新聞表示:“這起案件中,我們以七人合議庭的方式審理,主要是想吸收人民陪審員關于民意和情理方面的意見,使我們的法律融于情理和民眾習慣當中,讓裁判結(jié)果能夠契合社會一般價值導向,更為民眾廣泛接受。”
邵丹認為,“文明”是我國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內(nèi)容之一,應在日常生活中得到落實和體現(xiàn)。通過審理這起罵人被處罰案,希望能引導民眾文明、理性處理民事糾紛,更為重要的是也借此監(jiān)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不得過度執(zhí)法、過度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