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沈某某在認罪認罰獲“輕判”后,為了逃避刑罰不惜選擇逃匿。日前,這起上海首例認罪認罰從寬再審抗訴案件獲改判,改判后刑期增加1個月,罰金增加1000元。
經查,2018年12月9日,沈某某醉酒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三車追尾,物損價值3萬余元,負事故全部責任,案發(fā)時其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50m g/100m l。鑒于沈某某到案后自愿認罪認罰,上海市金山區(qū)檢察院對該案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辦理,向金山區(qū)法院提出從輕處罰量刑建議。區(qū)法院以危險駕駛罪判處沈某某拘役3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
然而,一審宣判后,沈某某為了逃避刑罰選擇逃匿。經網上追逃,于2個月后到案。金山區(qū)檢察院以沈某某違反認罪認罰協(xié)議為由,向市檢察院一分院提請抗訴。
一分院經審查認為,原判適用認罪認罰從寬的基礎已不復存在,鑒于判決已生效,于2019年10月10日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向市一中院提出抗訴。日前,經一中院指令再審,金山區(qū)法院采納檢察機關抗訴意見,裁定撤銷原判,以危險駕駛罪判處沈某某拘役4個月,并處罰金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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