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張女士去年11月到位于健康東路上的永輝超市當服務員。今年6月,她向超市提出辭職,但卻被告知,必須交納110元服裝費,否則無法辦理辭職手續(xù)。雖然認為不合理,但張女士急于辦理辭職手續(xù),還是交了這筆費用。近日,張女士向記者抱怨自己遇到的這件窩心事,她認為超市的做法不合理。
8月12日,就張女士的質(zhì)疑,記者咨詢了清河區(qū)勞動監(jiān)察大隊。一位工作人員表示,2008年新頒布的《勞動合同法》第九條明確規(guī)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蛘咭云渌x向勞動者收取財物。該工作人員說,“其他名義”一般是以保證金、抵押金、培訓費、服裝費、紀律違約金等形式收取費用,屬違法行為。勞動者可以拒絕交納或向相關(guān)部門提出申訴。
記者隨后又和張女士一起來到的永輝超市。超市一位工作人員表示,這可能是他們工作存在疏忽導致,對于給張女士造成的麻煩表示歉意,并當場將110元退還給張女士。 社區(qū)記者 金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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