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11日上午對張帆等5名被告人故意殺人、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一案作出一審判決,張帆、張立冬被判死刑,呂迎春被判無期徒刑,張航、張巧聯(lián)分別被判有期徒刑10年、7年。
自5月28日案發(fā)后,記者一直對此案進行跟蹤采訪,先后采訪了被告人張帆、張立冬,旁聽了庭審以及一審宣判的全過程。接受記者采訪的辦案人員表示,被告人接受采訪和庭審時的表現(xiàn),表明“全能神”邪教對教徒洗腦的嚴重程度,暴露出“全能神”邪教對教徒精神控制的邪惡本質(zhì)。
□新華社記者吳書光(據(jù)新華社10月11日電)
偏執(zhí)施暴
殺人后稱“不怕法律”庭審時三案犯無悔意
法院查明,被告人張帆、張立冬、呂迎春、張航、張巧聯(lián)及張某(張帆之弟,12周歲)均系“全能神”邪教組織成員。2014年5月28日,為宣揚邪教、發(fā)展成員,5被告人及張某在招遠一家麥當勞快餐廳內(nèi)向周圍就餐人員索要電話號碼,遭被害人吳某某拒絕后,張帆、呂迎春遂共同指認吳某某為“惡靈”,毆打吳某某致死。
張帆等邪教成員在公共場所公然對所謂“惡靈”施暴,令社會震驚,也凸顯出他們信奉邪教后的偏執(zhí)。今年6月1日和2日,記者在看守所采訪了被告人張立冬、張帆,對于自己犯下的罪行,兩人均表示“不害怕法律,相信神”。
8月21日庭審現(xiàn)場,面對犯罪指控,被告人張帆辯稱自己“正當防衛(wèi)”。呂迎春辯稱因為吳某某是“惡靈”才將其打死。張帆、呂迎春均認為所信“全能神”并非邪教。張立冬則認為張帆和呂迎春均說吳某某是“惡靈”,所以決定要打死她,而張帆和呂迎春要打人,就是“神”要打人。庭審當日,僅有兩名年齡較小的被告人張航和張巧聯(lián)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法院認為,呂迎春、張帆、張立冬3被告人歸案后仍然無視國家法律,堅持歪理邪說,拒不認罪,對于殘害他人的犯罪行為毫無悔意,充分暴露出“全能神”邪教反人類、反社會、反科學的邪惡本質(zhì)。
一審宣判后,被告人呂迎春表示服判,不上訴,其他被告人當庭沒有明確表示是否上訴。
妖言惑眾
身在看守所仍“傳教”邪教徒欲給記者洗腦
據(jù)了解,張立冬(55歲)系張帆、張航(18歲)及張某之父。29歲的張帆是張立冬的長女,上過大學,是導致這個家庭走向深淵的關鍵人物。
2007年,張帆信奉“全能神”。2008年,張帆通過互聯(lián)網(wǎng)認識呂迎春,跟隨呂迎春到招遠多次參加“全能神”教徒聚會。
2008年底,張帆在河北省無極縣老家先后發(fā)展張立冬、其母陳某某及張航、張某等家人加入“全能神”。
2009年,張帆與張立冬、張航等家人從河北先后來到招遠市。信奉“全能神”邪教后,張立冬一家的生活似乎轉(zhuǎn)入另一個世界,不工作,除正常的生活需求外,與外界基本不聯(lián)系,每天都在家里學習邪教教義,寫“靈修”筆記,互相灌輸邪教思想。
案發(fā)后,記者在其中一名邪教成員2010年8月1日的日記中看到,“在人的觀念當中,在人的思維當中,永遠也明白不了我的話,永遠測不透我的心。”“神啊,你真好!吃、穿、睡、住算什么,只為你的旨意成就!我的靈為你花費,肉體只是工具,附屬物而已!”
“全能神”邪教教徒已經(jīng)陷入自己的世界無法自拔。6月2日,記者到看守所采訪張帆,當時除了看守所女管教民警外,還有兩名男民警在場。張帆很健談,一有機會,就給記者灌輸“全能神”的一些理念。
被告人張帆接受記者采訪時說,其母親也是“惡靈”。有受訪專家認為,可以看出,邪教跟宗教沒有任何關系,對人的精神控制令人感到恐怖,背離人性,是反人類也是反宗教的。
聚斂錢財
“教會”唆使獻出財產(chǎn)張立冬千萬家產(chǎn)易主
記者采訪了解到,但凡邪教,均以精神控制為突出特點,而達到精神控制的一大手段就是反復學習邪教教義,使教徒沉湎于歪理邪說中,“全能神”亦不例外。
判決書顯示,公安人員在被告人住處扣押邪教書籍30本,以及呂迎春、張帆、張立冬等人所寫的“全能神”靈修筆記58本。
法院認為,通過被告人呂迎春、張帆、張立冬等人宣揚的所謂教義、使用的書籍和組織活動方式,應當認定其所信奉的“全能神”組織系冒用基督教名義,曲解《圣經(jīng)》內(nèi)容,編造歪理邪說,神化首要分子,發(fā)展控制成員,危害社會的非法組織,應當認定為邪教組織。
在對教徒精神控制后,邪教人員往往聚斂錢財,一夜暴富。判決書顯示,呂迎春名下存款人民幣460萬余元、3.5萬多美元,其中多數(shù)存款從張立冬或陳某某賬戶轉(zhuǎn)入。
法院還查明,被告人張立冬積極出資,在招遠市租賃或者購買多處房屋及店面,作為“全能神”教徒住所和活動場所,并出資購買交通工具、電腦、手機,安裝網(wǎng)絡寬帶,供傳播“全能神”使用。此外,張立冬聽從呂迎春、張帆指使,將家庭財產(chǎn)1000萬余元以“奉獻”給“教會”的名義,存于呂迎春、張帆名下。
邪教害人害己。有關專家建議堅持專群結(jié)合、群防群治,運用法律武器,對“全能神”等邪教活動保持高壓嚴打態(tài)勢。同時大力弘揚科學精神,普及現(xiàn)代科學文化知識,提高國民科學文化素質(zhì),增強公眾文化自覺,自覺抵制邪教侵蝕。
-本地相關
自從信了邪教
她連家都不回
一“全能神”高級頭目
在海曙法院受審
日前,寧波海曙法院審理了一起“全能神”邪教組織案。作為該邪教組織在浙江地區(qū)的一名高級頭目,被告人汪某因犯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剝奪政治權(quán)利1年。10月9日,該判決正式生效。
汪某,女,現(xiàn)年38歲,安徽人。2006年左右,她在浙江省寧海縣經(jīng)他人傳教接觸到“全能神”邪教組織,成為該組織的一名成員。
“自從信奉‘全能神’后,我們?nèi)业纳疃几淖兞恕K恍膿湓?lsquo;工作’上,近兩年連家都顧不上回了。”汪某的丈夫說。
汪某“兢兢業(yè)業(yè)”的工作態(tài)度也讓她在這個邪教組織里的地位一步步走高:
2010年至2011年,她只是從事傳遞紙條的工作;
因表現(xiàn)突出,于2011年11月被選為該邪教組織在浙江省寧海教會帶領,后擔任講道員;
2012年2月前后,汪某開始擔任該邪教組織寧海小區(qū)帶領(相當于該邪教組織在浙江省寧??h、象山縣、三門縣等地區(qū)的最高指揮);
2013年2月前后,汪某赴寧波擔任該邪教組織寧波地區(qū)代辦,負責寧波、臺州、溫州、舟山四個地區(qū)的邪教宣傳、組織人員管理、工作考評等工作;
當年6月25日,汪某在其海曙的租住地被民警抓獲,民警在室內(nèi)查獲了“全能神”邪教宣傳品以及各類通訊聯(lián)絡工具、來往書信紙條、電腦等相關物品。
海曙法院審理后認為,汪某組織、策劃“全能神”邪教組織人員公開進行邪教活動,利用“全能神”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實施,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gòu)成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遂依法做出上述判決。
通訊員陶琪姜馬俊記者朱琳實習生徐倩敏
-新華時評
防止邪教組織作惡
法治是最好的武器
山東招遠案是一起殘忍的兇殺案,殺人者出自邪教組織。宗教是人類一種極其復雜的社會現(xiàn)象,但是任何一個法治社會決不允許任何宗教組織以信仰的名義開展任何反社會、反人類、危及他人生命安全的活動。三名主犯歸案之后仍然無視國家法律,堅持歪理邪說、拒不認罪,對殘害他人的犯罪行為毫無悔意,暴露出了邪教殺人者的精神迷狂和對法治的蔑視,為法治中國所不容。
與邪教殺人者草菅人命截然相反的是,司法的嚴謹和公平公正在這次審判中得到了充分體現(xiàn):案件審理和宣判過程對公眾開放,而且在微博上進行直播;判決書全文也被放到了微博上;對于辯護人提出被告人的保時捷凱宴汽車未用于邪教活動、未成年證人張某的證言取證程序不合法等合理辯護意見,法院也予以采納。
邪教是人類社會揮之難去的毒瘤,維護正常社會秩序,防止邪教組織危害社會和公眾安全,是政府部門必須盡到的職責,也是世界各國的普遍做法。但是,邪教組織的隱蔽性、反復性和頑固性也不可小覷。“全能神”早在1995年就被定性為邪教組織,2012年也曾因散布“世界末日”謠言被集中清理,至今陰魂不散。這充分說明,反邪教斗爭將是長期而艱巨的。
防止邪教組織危害社會和公眾生命安全,法治是最好的武器。我國刑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guī)均對組織、教唆、脅迫、誘騙、煽動他人從事邪教活動明確了具體的處罰措施。有關方面應當強化對于宗教現(xiàn)象及其規(guī)律的研究,幫助公眾清晰識別邪教組織;司法部門也應積極預防和打擊邪教組織危害社會和公眾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讓法治的陽光照亮每一個角落,保護社會和公眾不受邪教分子的侵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