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哪個年齡段的女性,在婚姻中總會遇到各種各樣的難題。當婚姻由于這些難題不幸破碎后,處于相對弱勢一方的女性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這既離不開女性自身的努力,也離不開法律的保護。
近日,柯城區(qū)人民法院航埠法庭在辦理一起離婚案件時,就依據(jù)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為作為全職太太的金女士提出的家務補償主張“撐了腰”。
2014年9月,陳先生和金女士登記結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倆先后生育了兩個孩子。為照顧孩子,金女士作為全職太太待在家中,并包攬了大量的家務活。
但自從2018年小女兒出生后,陳先生和金女士因生活瑣事產(chǎn)生矛盾,夫妻關系隨著時間推移不斷惡化。2019年,陳先生向航埠法庭提起訴訟要求離婚,但不久后撤回了起訴。
2020年,陳先生再次向航埠法庭提起訴訟要求離婚。后經(jīng)法院調(diào)解,陳先生和金女士均表示為了孩子愿意和好并繼續(xù)共同生活。此后,夫妻倆的關系并未和睦起來,反而因一些瑣事發(fā)生了激烈爭吵。
為幫助陳先生和金女士,法院和婦聯(lián)工作人員曾共同進行調(diào)解,但未能取得良好效果。2020年10月,陳先生第三次向航埠法庭提起訴訟要求離婚,并請求判令兩個孩子均歸他撫養(yǎng)。
案件辦理過程中,金女士同意離婚,表示自己與陳先生確實已不可能和好。但金女士提出,她在婚后作為全職太太一直在家照顧孩子、料理家務,沒有固定收入,身體也因兩次生育變差,因此要求陳先生賠償她的損失。
陳先生表示愿意賠償損失,但表示金女士作為全職太太期間,家中所有花銷都是他給的,而且他的父母也一直在幫忙照顧孩子。他再次強調(diào),為了有利于兩個孩子的成長,希望金女士能讓出撫養(yǎng)權。
鑒于雙方均堅持要求開庭判決,航埠法庭決定依法開庭審理此案。開庭前,本著離婚案件全程調(diào)解的原則,承辦法官再次組織雙方調(diào)解。因兩人沒有其他財產(chǎn)糾紛,經(jīng)過調(diào)解,金女士最終同意兩個孩子由陳先生撫養(yǎng),陳先生則同意給予金女士80000元的家務勞動補償,并當場全額支付了補償款。(記者 龔誠良 通訊員 張鴻曌 葉柳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