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一位顧客在商場購物不慎摔倒骨折,協(xié)商賠償未果后,以商場未盡安全保障義務為由將其告上法院,要求對方賠償。日前,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作出裁定,維持原判。判令池州某超市賠償張某經濟損失4.98萬元。

2014年8月6日晚,張某在池州某超市賣場購物時滑倒受傷。當日被送往池州市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經診斷為左脛腓骨骨折,在腰麻下行左脛腓骨骨折切開復位內固定術,至2014年8月25日出院,期間花去醫(yī)療費2萬余元。張某將該超市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各項損失8萬余元。經鑒定,張某因外傷受傷后,遺留左膝、踝關節(jié)活動受限的后遺癥,構成道路交通事故十級傷殘。
法院經審理,某池州分公司作為超市賣場的管理人,應當排除隱患,提供安全的消費場所,確保消費者的安全。張某系在某池州分公司經營的超市賣場內正常行走購物時滑倒,某池州分公司也無證據證明系張某自身原因導致滑倒受傷,認定某池州分公司對其該經營場所未完全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判令某池州分公司對張某因滑倒受傷所造成的合理損失承擔60%賠償責任。同時,張某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也應充分盡到其個人的安全謹慎義務,因此對自己的摔傷也存在一定過失,應承擔相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