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青年男子以推銷信用卡為名,偷拿朋友信用卡去POS機上刷卡套現(xiàn)。近日,通州區(qū)人民法院對這起案件進行了宣判。
被告人沈某某今年27歲,海門人,居住在通州區(qū)張芝山鎮(zhèn)。去年9月的一天,沈某某來到朋友施某某、蔣某經營的汽修店,向他們推銷某銀行信用卡,蔣某將之前其和施某某辦理的兩張交通銀行信用卡取出放在店內桌上,向沈某某咨詢如何區(qū)分卡主,并將二人身份證和手機交給他操作申領沈某某推銷的銀行信用卡。趁施某某、蔣某不注意時,沈某某竊得施某某交通銀行信用卡,并使用施某某的手機激活該信用卡。過了幾天,沈某某持該卡在ATM機上取現(xiàn)人民幣7500元,又過了幾天,又持該卡在其朋友冒某的POS機上刷卡套現(xiàn)人民幣7198.9元。
隨后,接連得手的沈某某又來到施某某的汽修店,冒領施某某剛辦理的某銀行信用卡郵件,并趁其不注意時,使用施某某的手機激活該信用卡。一天后,沈某某持該卡在ATM機上取現(xiàn)人民幣4800元。同一天,沈某某又來到汽修店,竊得其所推銷的銀行信用卡,并使用蔣某的手機激活該信用卡。第二天,沈某某分別持施某某和蔣某的信用卡在其朋友冒某P0S機上刷卡套現(xiàn)人民幣12800.3元和7799.6元。
兩個月后,沈某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法院審理認為,沈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但沈某某有自首情節(jié),依法可從輕處罰。且其當庭認罪,退清贓款,可酌情從輕處罰。綜上,法院判處沈某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并處罰金3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