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安徽商報報道 “明明是我設計的,可合肥供水集團卻免費用了6年。”合肥設計師宋德強收到合肥供水集團水費單,看到上面印著的“貼心小棉襖”的文字和圖案標識,認為合肥供水集團侵權,將對方告上了法院,索賠10萬元,并要求對方停止侵權行為(本報曾報道)。近日,合肥市高新區(qū)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合肥供水集團立即停止侵權,停止使用涉案作品,賠償宋德強6萬元。
判決供水集團停止侵權 賠償設計師6萬元
高新區(qū)法院審理查明,2010年1月15日宋德強為合肥供水集團設計《我們要做用戶的“貼心小棉襖”》心形圖文標志。 2010年5月起合肥市供水集團將心形圖文標志使用在其公司“抄表繳費通知單”上,同時在工作人員制服上、大廳幕墻上、公司窗口、水表箱、杯子等多處使用該標志。
法院認為,宋德強設計的《我們要做用戶的“貼心小棉襖”》文字及圖案標志,具有一定的獨創(chuàng)性和可復制性,應為著作權法所稱的作品。合肥供水集團辯稱創(chuàng)意是該公司董事長提出的,但著作權保護的是根據創(chuàng)意或構思形成的作品,而創(chuàng)意或構思本身并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即使合肥供水集團曾就該作品的創(chuàng)作提出過指導要求,也不能證明達到合作創(chuàng)作的程度。
法院認為,合肥供水集團未經許可,擅自使用宋德強設計的涉案作品,也未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侵犯了宋德強對涉案作品享有的著作權,應當承擔停止侵權,清除印有涉案作品的繳費通知單、工作人員名片、服裝、窗口、大廳、水表箱、杯子等上的圖案,并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
對宋德強要求合肥供水集團賠禮道歉的主張,因宋德強未舉證證明合肥供水集團的行為對其名譽權造成損害,法院沒有支持。
近日,高新區(qū)法院一審判決:合肥供水集團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停止使用侵犯宋德強享有著作權的涉案作品的行為;合肥供水集團一次性賠償宋德強經濟損失60000元。
清除期內算不算侵權? 雙方均表示要上訴
對于這樣的判決結果,宋德強表示,雖然判供水集團停止侵權,但是賠償數額沒有達到他訴請的10萬元,也沒有判對方賠禮道歉,所以他會上訴。
另外,宋德強也提出了質疑:“合肥那么多小區(qū)水表箱等設施上都印著我創(chuàng)作的圖標,清除起來需要較長的一段時間,因此法院雖然判了對方立即停止侵權,但是這段時間內對方還是在使用我的作品。”
安徽美林律師事務所王海波律師稱,供水集團在判決生效后,應該主動在其營業(yè)大廳、繳費單、發(fā)票、名片等處清除涉案標志,但是小區(qū)水表箱等已經安裝過的設備上的標識,清理起來需要時間。他認為,只要供水集團不是主觀上繼續(xù)侵權,在清除標識這段時間是不構成繼續(xù)侵權的。
對于一審的判決結果,合肥供水集團相關部門表示,他們也會上訴。
原標題:"合肥供水集團'貼心小棉襖'疑侵權"追蹤 供水集團被判賠償設計師6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