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一輛轎車經人行橫道轉彎超速行駛,與一輛在人行橫道騎行的電動自行車相撞。交警支隊出具事故認定書,認定電動自行車一方違反交通信號燈通行,負事故主要責任,轎車一方未確保安全行駛,負事故次要責任。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結該起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綜合考慮雙方交通工具、過錯行為及事故發(fā)生地點等因素,二審改判認定機動車一方超速行為對事故發(fā)生作用更大,對交通事故承擔主要責任,非機動車一方騎行電動自行車經人行橫道未下車推行,承擔次要責任。
一審認定非機動車方擔主責
事故發(fā)生在某設有交通信號燈的道路十字交叉口,路口附近懸掛機動車限速30公里/小時的標志。當日,葉先生駕駛電動自行車由南向北到達十字路口時,看到直行方向交通信號燈為紅燈,左側人行橫道為綠燈,葉先生本該在停車線內停車,卻徑直駛過停車線,并由東向西沿左側人行橫道騎行。這時,沈先生駕駛轎車沿另一條道路從東向西駛到十字路口并左轉,在人行橫道上與葉先生相撞。
事故發(fā)生后,交警支隊出具事故認定書,確認葉先生遇南北向交通信號燈為紅燈的情況下直接駛過停車線左轉,違反交通信號燈通行;沈先生未確保安全行駛,故認定葉先生負事故主要責任,沈先生負事故次要責任。
一審法院采納交警支隊的事故認定,認定非機動車一方承擔60%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承擔40%的賠償責任,判決葉先生賠償沈先生車輛修理費9850元的60%,計5910元。
葉先生不服,上訴至上海一中院。
二審判機動車超速過錯嚴重
上海一中院二審查明,交警支隊在事故后委托相關部門進行鑒定,確認沈先生在路口左轉時車速在40-44公里/小時之間,但交警支隊出具的事故認定書并未認定沈先生在人行橫道時超速行駛,也未查明事故撞擊點在人行橫道。二審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是葉先生與沈先生在本次事故中的過錯大小及民事責任的評判。
道路交通安全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電動自行車僅能在非機動車道上行駛,遇前方紅燈時,應在停車線內停車,且穿越人行橫道時應下車推行。葉先生在遇前方紅燈時繼續(xù)騎行超過停車線且在人行橫道騎行,具有過錯。根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應減速行駛;在轉彎時,最高行駛速度不得超過30公里/小時。沈先生駕駛機動車在行經人行橫道時,不僅未減速慢行,甚至超速行駛,具有嚴重過錯。上海一中院作出改判,認定葉先生承擔30%的事故責任,賠償沈先生車輛修理費9850元的30%,計295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