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公園奔跑跌入坑中受傷
法院判決公園管理方等擔主責賠償3.3萬元
南報網訊(通訊員 建砝 記者 鄒偉)一對父母帶著10歲的兒子在某公園游玩時,兒子不慎跌入公園內的坑中,造成身體多處骨折。因賠償協(xié)商產生分歧,孩子父母一紙訴狀將公園管理部門等告上了法庭。近日,建鄴法院審理了這起案件。
一天傍晚,兒童徐某隨父母來到南京某公園游玩,路邊綠草青青,空氣也比較好,徐某一邊走一邊唱著兒歌,玩得非常開心。突然,奔跑中的徐某一不留神跌入草皮覆蓋的一個坑中,摔倒在路邊的石坎上,由于摔得重且突然,徐某多處骨折,疼得其大聲哭喊。后經醫(yī)院診斷其下頜多處骨折、多顆牙齒掉落、腳踝突骨折。原來,公園施工方在這個路邊裝路燈的坑上面用一塊木板支撐,并在木板上覆蓋了草皮,游人要是不注意根本不知道那里有個坑。事故發(fā)生后,徐某父母隨即向警方報警,經派出所協(xié)調,雙方協(xié)議先對孩子進行治療,醫(yī)療費用等事宜通過司法途徑解決。
原來該公園正對園內部分地方進行綠化和路燈安裝,分別由一家綠化施工公司和路燈管理單位負責。事故發(fā)生后不久,當地派出所組織原告及相關部門調解,并達成調解協(xié)議書,由被告路燈管理單位先行墊付原告治療費7萬元,剩余的相關費用和事宜,最終以法院裁定各方責任后,予以賠償。同日,原告收到公園代為支付的7萬元治療費。然而,關于理賠事項,原被告雙方始終沒有達成一致意見,于是徐某父母將公園等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公園及綠化施工方等認為,事發(fā)時,徐某系未成年人,其父母作為其監(jiān)護人應當履行監(jiān)護義務。在徐某從建筑物的坡頂上沖下并從半米高處跳下時,其父母并未采取措施制止孩子的危險行為,致使徐某摔倒受傷,徐某及其父母也有一定的責任。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責任主體是誰,綠化公司、路燈安裝單位等被告是否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另外,賠償標準與數額如何認定。
法庭經過審理認為,原告方承擔四分之一的過錯責任,被告方承擔四分之三的賠償責任。原告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認知能力與控制能力,原告徐某對自己受傷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原告徐某從高坡上跑下,其父母未能及時制止,致使孩子受傷,原告父母具有一定的過錯,應對本案的發(fā)生承擔次要責任。公園及綠化公司和路燈安裝單位等在園區(qū)施工時,由于未盡安全保障義務,應當承擔按份賠償責任。法院隨即作出如下判決:公園管理方等被告賠償原告徐某3.3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