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臺灣來寧工作的劉先生在溧水一個高爾夫球場,被韓國人金先生的球擊中,構成十級傷殘,引起一場訴訟。南京秦淮區(qū)法院認為,高爾夫球場設置和管理上皆存在瑕疵,判決球場經(jīng)營者承擔70%的責任,擊球的金先生和受傷的劉先生各承擔20%、10%的責任。
打球人右眼被球擊中
2014年10月4日上午7點鐘,來自臺灣的劉先生和朋友來到位于南京溧水區(qū)洪藍鎮(zhèn)的高爾夫球場。到球場后,劉先生等從1號洞開始打,一直打到上午10點鐘,當時,他們在21號洞。劉先生打了一桿球,將球打到21號洞的樹林邊上,球童告訴劉先生球過沙坑了,他就自己到沙坑那個方向去找球,這時,就聽到19號洞的球童喊了一聲“看球”,話音剛落,劉先生就感到右眼猛地一黑,繼而一陣劇痛襲來,他不由自主地倒在地上,劉先生的朋友見此趕緊上去查看,發(fā)現(xiàn)劉先生的右眼被高爾夫球擊中,眼鏡片被打碎,臉上都是血。隨后,劉先生被送到醫(yī)院,診斷為眉骨骨折、虹膜斷裂、水晶球受損,聚光功能受影響。
經(jīng)查,擊中劉先生眼睛的球,是當時在19號洞的韓國人金先生擊出去的,而韓國人金先生對此也非常無奈。在支付了1.5萬余元費用后,金先生對其他賠償項目不再賠付。而劉先生的眼睛經(jīng)過手術雖然保住了,但再也無法恢復正常視力,經(jīng)鑒定構成十級傷殘。劉先生隨后找到溧水某休閑度假公司協(xié)商賠償,但該公司要求劉先生通過訴訟解決,劉先生遂將金先生和溧水某公司告到法院,請求二者賠償醫(yī)療費、殘疾賠償金、誤工費等合計181430.2元。
法院:球場設置存隱患
法庭上,金先生辯稱,此事純屬意外,劉先生未盡到對自身安全的保護義務,對損害的發(fā)生具有過錯,而溧水某公司作為球場的所有者及管理者對其會員負有安全保障義務,其未盡到該義務,對損害的發(fā)生也具有過錯,對司法鑒定意見書及其所涉及的相關賠償均不予認可。溧水某公司則辯稱,沒有事實證明該公司對傷害存在過失,該公司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法院在調(diào)查中發(fā)現(xiàn),溧水某休閑度假公司在設置19號、21號洞球道時有漏洞,沒有預見到相向擊發(fā)球時,對不同競技水平的會員可能存在潛在的將人擊傷的后果,場地設置不合理,也沒有設立安全警示標志等。
法院:球場承擔七成責任
秦淮區(qū)法院審理后認為,高爾夫球具有一定的危險性,劉先生與金先生自愿參加高爾夫運動就表明自愿承擔運動中的風險。從事件的發(fā)生過程來看,金先生不存在故意或者違反規(guī)則的行為,盡到了合理注意義務,其對造成的不良后果根本無法預見,劉先生對此結果同樣也是防不勝防的,這種情形應屬于意外事件。所以,金先生在主觀上沒有過錯。但是,金先生在本次事件中雖無法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過錯,但也不是與劉先生受侵害事實毫無關系。
據(jù)此,對劉先生損害的歸責處理可適用公平原則,由劉先生、金先生按照實際情況分擔責任。而溧水某休閑度假公司在設置19號、21號洞球道時,應當預見到相向擊發(fā)球時,對不同競技水平的會員可能存在潛在的將人擊傷的后果,而其場地設置不合理,沒有充分預見到可能發(fā)生的危險及設立安全警示標志等,其所盡義務不夠,存在過錯,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綜合事發(fā)經(jīng)過,法院判決金先生、溧水某休閑度假公司對劉先生的損失分別承擔20%、70%的責任,劉先生自擔10%的責任。經(jīng)計算,劉先生的損失為108853.38元,按此比例,金先生應補償20770.67元(已支付的15895.18元應從中抵扣),溧水某休閑度假公司應賠償76197.3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