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江蘇省慈善條例(草案修改稿)》提交江蘇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審議。為了解決個人困難向社會求助,慈善法并沒有禁止,但亟須對個人求助行為予以正面引導和規(guī)范。為此,江蘇省慈善條例(草案修改稿)中增加了條款,從三個方面作出規(guī)定。
記者注意到,首先將個人求助的范圍限定在“為了解決本人、家庭成員或者近親屬的困難,向他人或者社會公開發(fā)布求助信息的”;其次規(guī)定求助的個人“應當對信息的真實性負責。不得虛構事實、夸大困難騙取他人捐贈”;最后要求發(fā)布個人求助信息的“廣播、電視、報刊以及網(wǎng)絡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應當在顯著位置向公眾進行風險防范提示,告知其信息不屬于慈善公開募捐信息,真實性由信息發(fā)布個人負責。”如果是以宣傳報道的形式為個人求助提供幫助的,“廣播、電視、報刊以及網(wǎng)絡服務提供者”應當對信息的真實性進行核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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