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三角城市網(wǎng)訊(通訊員 潤萱王蒙 記者 萬凌云)明明銀行卡在自己身上,但卻在山東接連被盜刷走5萬余元。鎮(zhèn)江市民黃女士氣憤之下將發(fā)卡行告上了鎮(zhèn)江潤州法院,認為銀行沒有盡到保障其存款安全義務。4日,記者從法院了解到,目前,此案已經(jīng)調解結束,銀行方擔責75%。
法院方介紹,鎮(zhèn)江市民黃女士,早在幾年前在鎮(zhèn)江市某商業(yè)銀行辦理了一張銀行借記卡。去年8月,黃女士的一筆理財產品到期,即有相關款項轉入到這張銀行卡中。但在款項到賬的當日,就有三筆刷卡消費短信通知到黃女士的手機上。而當日該卡一直由黃女士持有,且其本人并沒有去實際消費。
黃女士當即意識到銀行卡可能被盜刷了,即刻至銀行掛失和報警。
事后,經(jīng)查上述三筆消費均為19000多元,都發(fā)生在山東省某市。但由于刷卡金額不大,刷卡消費的人員也沒有留下監(jiān)控影像,報警至公安機關后,卻一直未能破案。
一個月后,在等待沒有結果的情況下,黃女士向鎮(zhèn)江潤州法院起訴發(fā)卡銀行,認為自己的存款在被告銀行處,銀行有義務保障其存款的安全性,并要求銀行賠償被盜刷的損失5萬余元。
法院審理中,銀行舉證證明黃女士的上述銀行卡,曾在案發(fā)的山東該市某商場刷卡消費,但根據(jù)刷卡消費簽字單上的簽字反映,卻非黃女士本人簽字。故此,銀行認為黃女士的銀行卡,存在因自己保管不善信息被泄露的可能性。而黃女士堅稱該筆消費簽字的為其家人,并未泄露信息。
這樣,原、被告雙方為此各執(zhí)己見,不能達成一致意見。
審理中,法官查閱了大量資料,并耐心細致地做雙方的調解工作,指出雙方在該起案件中應引起注意的事項。后在法官多次的協(xié)調之下,近日雙方終于達成調解協(xié)議,由銀行承擔原告75%的相關損失。
結合此案,主審法官表示,近期,電信詐騙作案猖獗,銀行卡被盜刷的新聞時常見諸報端,而且受害人往往損失金額巨大。那么,法院對該類案件如何審理呢?
承辦法官告訴記者,在司法實務中,由于偽造銀行卡進行交易的犯罪疑嫌人往往逃亡下落不明,難以向其主張權利,故持卡人往往以發(fā)卡行、特約商戶、收單行等作為被告提起訴訟,請求其承擔給付被盜刷款項本息損失的責任。司法實務中,一般按照過錯比例判令發(fā)卡行、持卡人分擔卡內資金損失的責任。
據(jù)此,發(fā)卡行應保證銀行卡具有較高的安全保障技術性,卡內信息不易被人測錄;同時,持卡人則應盡到妥善保管銀行卡內信息和密碼的義務。
本案中,銀行舉證證明黃女士的銀行卡曾借與他人在商場刷卡消費,銀行卡密碼存在被泄露的可能性,黃女士對盜刷有一定的過錯,可適當減輕銀行的賠償責任。
法官還特別提醒持卡人:最好不要出借、出租銀行卡給他人使用;在安全保護措施不足的情形下,不要使用網(wǎng)上銀行系統(tǒng),以防銀行卡信息和銀行卡賬戶交易密碼被他人竊??;在有他人在身邊的情形下輸入密碼信息要加以防護;不輕信短信中獎或消費確認等虛假信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