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江蘇網(wǎng)11月11日訊(記者 米格)網(wǎng)購假藥在自己的藥店里銷售,導致服用者發(fā)生不良反應。記者今日從江蘇通州法院獲悉,藥店女老板于某因銷售假藥罪被判處拘役4個月并處罰現(xiàn)金1000元,同時沒收非法所得。
承辦此案的法官說:“銷售假藥危害較大,一方面假藥本身可能對人造成生理或心理不同程度的損害,另一方面,即使假藥對人體沒有危害,但由于無療效,會耽誤病人的治療,對病人的健康也是一種傷害。”
記者了解到,刑法修正案八加大了對銷售假藥的刑事處罰力度,規(guī)定生產(chǎn)、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時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利欲熏心的于某應該慶幸自己的行為沒有造成嚴重后果。于某是80后,大學文化,自己經(jīng)營著一家藥店。2011年6月至2012年9月間,在沒有任何藥品進購手續(xù)的情況下,她網(wǎng)購沒有批準文號或者進口藥品注冊證號的骨節(jié)靈、風濕靈、風濕骨痛靈三種藥品,價值4000余元,并在自己的藥店里銷售,非法營利1000多元,并致服用者產(chǎn)生不良反應。法院審理認為,于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41條,構(gòu)成銷售假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