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年初,市民朱某晚上下班途經市區(qū)一路段時,不慎跌入路邊一無蓋窨井中,造成左小腿中上段外側肌群肌膜斷裂,幸被路人發(fā)現(xiàn)緊急送到醫(yī)院治療,花了幾萬的醫(yī)療費。
好端端無故受傷的朱某越想越氣,自己正常在道路上行走,就因為道路上窨井的蓋子損壞,加之該道路的管理單位又沒有設置危險標志,導致自己受傷,朱某覺得管理方應當賠償其損失。該路段所屬某市政公司卻辯稱窨井不是其設置的市政設施,對該窨井沒有管理的義務,不同意賠償朱某的醫(yī)療費。朱某一氣之下遂將某市政公司起訴至法院。
日前,清河法院審理后認為,窨井等地下設施造成他人損害,管理人不能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某市政公司是道路的管理、養(yǎng)護單位,其對設置在該道路上的窨井等市政設施應負有管理職責,該案所涉窨井井蓋損壞,造成朱某摔傷,市政公司未提交證據(jù)證明對該窨井盡到了管理職責,其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該市政公司關于該窨井是他人設置的,不屬于市政設施的辯稱,不予采信。另外,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fā)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朱某在夜晚行走時,應對通行路段的路況仔細觀察,謹慎通行,其未盡到謹慎的注意義務,致自身摔倒受傷,可以減輕該市政公司的賠償責任。據(jù)此,對于朱某的損害,某市政公司承擔主要賠償責任,并賠償朱某損失,朱某自行承擔次要責任。
晚報記者 王磊 通訊員 陳善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