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歲的小明就讀杭州灣附近的一家幼兒園,2010年6月一天傍晚,幼兒園校車送孩子們回家。
快到家時,小明下了車,原本要由隨車老師帶領過馬路。
隨車老師后來說:“小明看見了對面馬路上的堂姐,邊跑邊‘小姐姐’地叫著,向馬路對面跑了過去!”
沒跑出幾步,一輛重型自卸貨車,由南往北疾駛而來,從小明右腿部軋過,小明倒在血泊中。
校車司機和隨車老師驚嚇之余,立即報警!
小明被送往醫(yī)院,經(jīng)過全力搶救,脫離了生命危險,但是右下肢高位截肢,司法鑒定構(gòu)成5級傷殘。他已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需終身依賴假肢等輔助器具,才能生活。
事發(fā)后,小明父母一紙訴狀,將貨車司機和幼兒園告上法院,要求貨車司機及保險公司,向小明父母履行支付賠償款40多萬元。
昨日,法院開庭審理小明父母起訴幼兒園一案。
小明父母訴稱,校車停下后,隨車老師未對小明管教保護,讓孩子獨自過馬路,導致事故發(fā)生。
他們認為,本起交通事故,由幼兒園未盡監(jiān)管保護職責造成,應承擔賠償責任,要求幼兒園賠償17.6萬元,另賠精神損害撫慰金3萬元。
幼兒園負責人在庭上說,“是我們的責任,我們會負責的!”
在法官主持調(diào)解下,幼兒園與小明父母達成調(diào)解協(xié)議:幼兒園賠償小明的醫(yī)療費、傷殘賠償金、輪椅護枕費等費用17.6萬元,另加精神損害費1.3萬元。
承辦法官說,校車安全是生命工程,更是良心工程!保障孩子、學生生命,老師、校車司機、家長都必須慎之又慎。
去年4月,國務院發(fā)布了《校車安全管理條例》,校車質(zhì)量、駕駛員及隨車照管人員都有了相應的規(guī)定。
條例中規(guī)定隨車照管人員應履行的職責:
(一)學生上下車時,在車下引導、指揮,維護上下車秩序;
(二)發(fā)現(xiàn)駕駛?cè)藷o校車駕駛資格,飲酒、醉酒后駕駛,或者身體嚴重不適以及校車超員等明顯妨礙行車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車開行;
(三)清點乘車學生人數(shù),幫助、指導學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帶,確認車門關閉后示意駕駛?cè)藛有\?
(四)制止學生在校車行駛過程中離開座位等危險行為;
(五)核實學生下車人數(shù),確認乘車學生已全部離車后本人方可離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