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辦壞事。象山的鄭某覺得,這句話說的就是自己。
去年,鄭某的朋友黃某開著向其借的車,與張某相撞發(fā)生事故,因賠償協(xié)議不成,張某將黃某、鄭某等一同上訴。
昨天,象山法院審理了這起案件,依法判決,鄭某需承擔相應責任。
把車借給朋友,朋友出事故車主被判承擔10%責任
去年5月,象山的黃某駕駛汽車撞上了駕駛摩托車的張某,造成張某嚴重受傷,雙方車輛也遭到不同程度損壞。
之后,交警部門對事故責任作出認定,由黃某承擔主要責任,張某承擔次要責任。
但是,雙方就賠償協(xié)議始終沒有達成一致,原來,黃某駕駛的汽車是從其朋友鄭某處借得的。
于是,張某將黃某、鄭某以及保險公司一并告到法院,要求三者共同承擔責任,賠償各項經(jīng)濟損失共計14萬元。
經(jīng)過審理,承辦法官發(fā)現(xiàn)黃某駕駛證準駕車型為E類車,而他駕駛的肇事車輛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并不相符,作為車主的鄭某卻將車借給了不具有C類駕照的黃某,其行為存在過錯。
法院最終判決: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對原告張某就人身損害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對超出限額范圍的損失,張某自行承擔30%,被告黃某承擔60%的賠償責任。被告鄭某對原告張某對超出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的損失承擔10%的賠償責任。
明知借車人有問題還出借這樣的事情很常見
承辦法官告訴記者,這樣的案子并不是個案。
根據(jù)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fā)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承辦法官表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對過錯就進行了明確:“知道或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等,都需要承擔相應責任。”
因此,也借此提醒大家,借車有風險,還需謹慎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