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線10月16日訊 一少年在過溫州市區(qū)飛霞北路的南站天橋時,騎自行車逆向下坡,撞上對面推自行車上天橋的老人,致其受傷。遺憾的是,老人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日前,鹿城區(qū)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該肇事少年的父母向遇害老人家屬賠償損失70萬余元。
案件回顧
少年天橋上騎自行車下坡,撞倒老人
小健(化名),今年14歲,市區(qū)一名在校初中生。受害人金女士,今年65歲,生前是一名小學退休老師。
今年6月4日晚9時40分許,小健經(jīng)過南站天橋。他騎著自行車從天橋工商銀行大廈一側的下坡便道上下坡。而此時,金女士正推著自行車在該便道上相向上天橋。
處置不及,小健的自行車徑直與金女士的自行車發(fā)生正面碰撞。由于碰撞的強大沖擊力,金女士當場倒地受傷。
事發(fā)后,受傷的金女士當即被送往醫(yī)院搶救。經(jīng)診斷,金女士為重度顱腦外傷、多發(fā)腦挫裂傷、腦疝、中樞性呼吸循環(huán)衰竭及多根肋骨骨折。不幸的是,她因傷勢過重,經(jīng)搶救無效于半個月后死亡。
交警部門就此事故作出認定,小健騎自行車逆向行經(jīng)事故地段,車速過快,且對前方自行車及其動態(tài)注意不夠,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應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現(xiàn)場走訪
現(xiàn)在還有人騎著車子下天橋
昨天下午4時30分左右,記者來到南站天橋工商銀行大廈一側,發(fā)現(xiàn)在近一個小時的時間內(nèi),有50多人騎著自行車從天橋上經(jīng)過,近10名行人從天橋上徑直騎車下去,其中不乏身穿校服的中學生。
騎車而下的中學生小蔡說,推著自行車下天橋太麻煩了,騎行比較快捷,但他也表示,會視上下天橋的行人多少,來決定騎或推自行車下天橋。
此外,在一個小時內(nèi),數(shù)百人通過該側上下橋,行人隨便占用自行車便道的情況隨處可見。他們中有獨行的,也有結對而行的。記者現(xiàn)場統(tǒng)計,大約有30%的行人,在上下橋時占用了自行車便道。
一名沿著便道上行的女市民說,她感覺走臺階太麻煩了,而選擇走自行車便道比較方便。如果看見上面有自行車下來的話,她也會躲閃的。
專家分析
騎自行車從天橋上沖下,會產(chǎn)生多大沖擊力
騎著自行車從天橋便道上沖下來的速度有多快?
昨天下午,記者來到事發(fā)現(xiàn)場進行實地測量,經(jīng)過測量該天橋的高度約6.35米,便道長度約32米。溫州大學物理與電子信息技術學院的一位物理老師說,假設騎車者的體重為70千克左右,自行車和其他隨身物品的重量為25千克。該老師為記者提供了兩種模型來估算騎車者騎到天橋下的速度和沖擊力。
模型一,主要是把行人和自行車看做一個點,不考慮車輪滾動下坡的因素,空氣阻力及地面摩擦力為零的話,該點下降的速度最快,相當于從6.35米處垂直落下,計算出來的速度約為11米/秒。
模型二,此種模型將自行車輪胎滾動下來的因素考慮在內(nèi),根據(jù)相關公式計算所得,此時自行車下坡時的速度略慢于模型一,速度約為9米/秒。
該老師說,行人騎車下天橋的實際情況,應該介于模型一和模型二之間,所得到的速度應該在9米/秒至11米/秒之間。這撞擊力相當于一個大鐵球,從6.35米高的高度直接砸到人的身上產(chǎn)生的作用力。
該老師說,即使是一名小學生騎車沖下天橋,如果與行人發(fā)生碰撞的話,瞬間產(chǎn)生的沖擊力也是相當大的。
事件影響
死者家人陷入悲痛,肇事少年背負心理陰影
事故發(fā)生之后,金女士的家人陷入巨大悲痛中,而小健也背負上較大的心理陰影。
就賠償事宜,交警部門曾多次組織雙方協(xié)調(diào),可均沒有結果。
9月4日,金女士的丈夫及3個女兒作為金女士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將小健和小健的父母告到了鹿城區(qū)法院,請求他們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76萬多元,其中“精神損害撫慰金”一項,金女士家屬主張賠償10萬元。
9月10日教師節(jié),鹿城法院就此生命權糾紛一案進行了開庭審理。由于金女士系一名退休小學老師,其生前的很多同事來旁聽庭審。庭審中,小健與其母親均未到庭,只有他父親和代理律師到庭應訴。
庭審結果
法院一審判賠70余萬元
審理中,小健和他父母對事故的發(fā)生及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均沒有異議。他們對金女士家屬方面提出的死亡賠償金、醫(yī)療費、喪葬費沒有異議,但對于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數(shù)額等提出異議。
法院審理后,按照浙江省2012年度全社會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40087元,由此可以計算出,金女士家屬可獲得護理費1647元、誤工費7600元、交通費8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
關于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法院認為,精神損害的賠償數(shù)額應當根據(jù)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侵權人的獲利情況,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jīng)濟能力,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確定,結合本案的具體情況,法院酌情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shù)額為5萬元。
金女士家屬合理的損失為77萬多元,減去小健家屬已支付的6.8萬元,法院最終確定賠償金額為70余萬元。
法院認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亡的,應當賠償損失。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他人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因為這起事故由小健的過錯行為造成,小健系未成年人,其名下無財產(chǎn),應由監(jiān)護人即小健的父母對小健的侵權行為承擔侵權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