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山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決定對《黃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地方國家機關(guān)工作人員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條修改為:“為了做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地方國家機關(guān)工作人員的工作,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guān)于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jiān)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和《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地方國家機關(guān)工作人員辦法》等有關(guān)規(guī)定,結(jié)合我市的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二、增加一條,作為第四條:“市監(jiān)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由市監(jiān)察委員會主任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三、第九條修改為:“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guān)、監(jiān)察機關(guān)、審判機關(guān)和檢察機關(guān)的職務;如果擔任上述職務,必須向常務委員會辭去常務委員會的職務。。”
四、第十二條修改為:“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市人民政府市長、市監(jiān)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分別從市人民政府、市監(jiān)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副職領(lǐng)導人員中決定一人為代理市長、代理主任、代理院長、代理檢察長。如果由不是本級副職的人代理,則應先由常務委員會任命為副職,再決定其代理。市人民檢察院代理檢察長決定之后,由市人民檢察院報省人民檢察院和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五、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五條:“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市監(jiān)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需要撤銷職務的,由市監(jiān)察委員會主任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
六、第十七條修改為:“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市監(jiān)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出辭職的,由常務委員會決定是否接受辭職。常務委員會接受辭職后,應向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報告?zhèn)浒浮J腥嗣駲z察院檢察長的辭職,須由市人民檢察院報經(jīng)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
七、第十九條修改為:“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對擬任命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各工作機構(gòu)和辦事機構(gòu)主任,市人民政府秘書長和市人民政府組成部門的局長、委員會主任,市監(jiān)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進行法律知識考試??荚嚦煽兒细裾叻娇商嵴埲蚊?rdquo;
八、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擬任命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市人民政府秘書長,市人民政府組成部門的局長、委員會主任,市監(jiān)察委員會副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于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表決通過之前,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作供職發(fā)言。”
九、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七條:“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國家機關(guān)工作人員,在就職時應當公開進行憲法宣誓。”
十、第二十八條修改為:“經(jīng)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各工作機構(gòu)和辦事機構(gòu)主任,市監(jiān)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換屆后職務未變動的,不再重新任命。”
此外,根據(jù)本決定對條款順序作相應調(diào)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黃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地方國家機關(guān)工作人員辦法》根據(jù)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