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從嚴管理黨員領導干部,嚴厲整治為官不為,桐城市委明確為官不為行為、明確問責范圍、明確問責形式、明確整治主體,加強為官不為行為整治。
桐城市委列出了貫徹落實重大決策部署不力、整體工作水平不高、重點工作推進成效不明顯、精神狀態(tài)不佳、服務意識不強效能不高、工作作風漂浮不實、監(jiān)管不力約束不嚴等七大類15種為官不為行為。明確以鎮(zhèn)、街道和桐城市直單位科級干部為問責主體,特別是領導班子成員。在整治過程中,列出了9種問責形式,根據事情的主客觀原因和情節(jié)輕重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問責。對情節(jié)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誡勉談話或停職檢查;對情節(jié)較重的,引咎辭職或責令辭職、降職、免職;涉嫌違紀違法的,依紀依法給予黨紀政紀處分、追究法律責任。(安慶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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