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合肥市河南商會副會長丁永豐向本報反映:數年前自己在河南省參與的一項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訴訟,在一審結果遠低于應得工程款后,其與涉事企業(yè)調解后卻因為律師費導致自己原本用于問題樓盤保交付的資產被強制執(zhí)行。5月22日,記者前往了解。
訴訟
律師承諾未兌現,卻在合同“按執(zhí)行款8%收取代理費”設陷
2021年4月24日,合肥市河南商會副會長丁永豐就與河南商丘宏地置業(yè)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蘇州康德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建設施工合同糾紛,向北京市盈科(鄭州)律師事務所王光緯律師咨詢。
丁永豐回憶,當時王光緯律師口頭承諾,通過訴訟可獲得不低于3000萬元的應收賬款。急需回款支付農民工工資的丁永豐,隨即與王光緯律師簽署委托代理協(xié)議。
然而,在簽訂委托代理合同時,情況卻急轉直下。
王光緯律師利用專業(yè)優(yōu)勢,未將口頭承諾寫入合同,反而讓丁永豐簽訂了以收到案件執(zhí)行款8%作為律師費的合同。
此后,王光緯律師在代理過程中明顯未盡心盡職,未及時調查案情、收集證據,也不向委托人告知案件進展,甚至開庭時不允許委托人參加。
最終,一審法院判決商丘宏地置業(yè)有限公司支付丁永豐工程款12931802.68元及利息,這一結果與承諾的3000萬元相差甚遠,甚至遭到了被告的嘲笑和同情。
協(xié)商
自行調解獲高額款項,律師卻索要高額律師費
“這個判決數額遠遠低于訴訟應收賬款3000萬元,我無法接受這個事實!”獲悉一審判決后,丁永豐遲遲無法接受這樣的事實。對此,丁永豐決定上訴,由于案件明顯失實,該案被河南省高院裁定發(fā)回重審。
此后,王光緯律師再未參與后續(xù)工作,丁永豐自行與商丘宏地置業(yè)有限公司進行調解。
經過多次協(xié)商,雙方達成一致,商丘宏地置業(yè)有限公司自愿給付工程款23200178.86元,遠超一審判決數額。
但事情并未就此結束。2023年8月7日,王光緯律師向河南省鄭州市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索要最終執(zhí)行標的23200178.86元的8%作為律師費,約185.6萬余元。
2024年3月14日,鄭州市仲裁委開庭審理此案,并作出“終局裁決”支持了王光緯律師的訴求。
他指出,在名門公司拖欠丁永豐千萬工程款,導致農民工工資懸而未決、省問題樓盤悅園保交付項目舉步維艱的困境下,王光緯律師罔顧民生疾苦,悍然將用于保交付項目中的售樓部查封。這一舉措無異于雪上加霜,不僅阻斷了工程推進的生命線,更讓無數翹首以盼的家庭陷入無家可歸的恐慌,將企業(yè)社會責任拋諸腦后,其行徑令人寒心。
訴求
質疑律師違規(guī),希望相關部門懲處
對于這樣的結果,丁永豐表達了自己的不解。
他指出,北京市盈科(鄭州)律師事務所王光緯律師的行為存在多項違規(guī)之處。
根據《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律師服務收費的意見》,律師事務所和律師不得濫用專業(yè)優(yōu)勢設置不合理條款、不得限制當事人訴訟權利或設置懲罰性賠償等不合理條件,而王光緯律師利用丁永豐不懂法,不僅在代理合同中明確約定限制其撤訴、調解、和解、承認或同意他人代對方支付訟爭款項等訴訟權利的條款,并且還針對性的約定了懲罰性條款。
同時,風險代理收費也有明確標準,王光緯律師利用專業(yè)優(yōu)勢不僅不明確告知丁永豐風險代理的性質和法定最高收費金額限制等事項,根本是在規(guī)避風險代理告知和提醒的義務,其代理合同的效力本身就具有法律瑕疵。
此外,丁永豐認為,王光緯律師虛假承諾爭攬業(yè)務、惡意唆使訴訟、騙取簽訂顯失公平協(xié)議等行為,嚴重違反《律師協(xié)會會員違規(guī)行為處分規(guī)則(試行)》等規(guī)定,損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希望相關單位依照規(guī)定對其進行懲處。
聲音
雙方各執(zhí)一詞,爭議焦點待解
5月23日,記者連線了律師王光緯。對于丁永豐的反映,王光緯表達了自己的看法。
他表示,2021年4月,安徽政森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法人丁永豐因一建設施工合同糾紛,與北京市盈科(鄭州)律師事務所王光緯律師簽署了一份“風險代理”,“根據案子回款額比例支付律師費,如果沒有回款即不用支付律師費,如果有回款則按照8%支付。”
根據王光緯回憶,由于特殊原因當時一審法院沒有鑒定,判決商丘宏地置業(yè)有限公司支付丁永豐工程款 12931802.68 元及利息,丁永豐認為數額過少,自己又代理其前往省高院上訴,并通過上訴撤銷原判發(fā)回重審。
“重審后法官認為,當時沒有鑒定,工程款有爭議,導致一審被撤銷,法院需要啟動鑒定程序。并給雙方一周時間給予調解,如果調解不成則進入鑒定程序。” 王光緯告訴記者。
王光緯認為,調解期間自己為代理人丁永豐積極協(xié)調,在調解協(xié)議中條款等內容上也認真把關,并不是像丁永豐所述的 “不作為”,最終促成了雙方簽署調解協(xié)議,商丘宏地置業(yè)有限公司給付丁永豐 23200178.86 元。
“對于這樣的結果,丁永豐也很滿意,但對于律師費卻一拖再拖。” 王光緯表示,當初丁永豐也承諾盡快兌現費用,還安排了公司下屬與自己對接,可過了半年也沒看到一分錢。
根據合同約定,如果雙方有糾紛,可以去仲裁委申請仲裁。王光緯表示,最終仲裁委給出結論:按照當初約定“收到案件執(zhí)行款8%”,即丁永豐須支付約185.6萬余元律師費。“但丁永豐并不認可這樣的結果,也不履行仲裁委給出的結論。還向鄭州中院起訴,撤銷仲裁裁決,最終因為不占理而撤訴。”
對于為何“口頭承諾通過打官司可以判到3000多萬”,王光緯解釋,不可能!作為代理律師不可能向代理人有任何承諾,因為此舉有違律師從業(yè)相關規(guī)范。
“另外一審判決只有1293萬余元,是因為當時工程很多內容沒有經過鑒定導致。”王光緯認為,簽署協(xié)議后,工程內容由部分變更需要鑒定,鑒定內容事先誰也不知曉,因此更無法承諾。
對于調解中沒有起到作用,王光緯也給予否定,“調解前期相關材料就是我們律師提供的,當然在調解過程中,涉及到具體的金額則是由雙方認可決定。”
王光緯最后坦言,自己也很委屈,為該案件盡了自己的職責,卻至今沒有拿到一分錢律師費。
目前,雙方各執(zhí)一詞,該事件后續(xù)走向,本報將持續(xù)關注。(王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