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商報消息 隨著城市建設快速發(fā)展,渣土傾倒成了難題。合肥市蜀山區(qū)小廟鎮(zhèn)行政執(zhí)法所原副所長李某某和兩名同事趁機看到了“賺錢”機會,利用轄區(qū)的棄土場向他人大肆索賄130萬(70萬未遂)。另外,李某某更是用棄土場做買賣,涉嫌詐騙660萬元(160萬未遂)。近日,合肥市中院作出一審判決,李某某被判13年有期徒刑,另外兩人也分別獲刑。
副所長帶兩同事一起索賄
李某某、陶某某和張某某在案發(fā)前都是合肥市蜀山區(qū)小廟鎮(zhèn)行政執(zhí)法所的工作人員,李某某擔任副所長。2013年11月,經蜀山區(qū)政府同意,蜀山區(qū)小廟鎮(zhèn)將小廟村老莊組、馬場村星東組等范圍內的土地劃定為棄土場(下稱“馬場棄土場”),同時,小廟鎮(zhèn)還存在小蜀山和工業(yè)區(qū)兩處非法棄土點。
檢方指控,康某為了經營馬場棄土場、沙某某為了經營工業(yè)區(qū)棄土點,都找到李某某、陶某某、張某某。當時,李、陶、張三人商量以辦理渣土場審批手續(xù)需要費用為名,向康某索要100萬元、向沙某某索要30萬元。后來,康某、沙某某實際分別將50萬元、10萬元打入李某某個人賬戶。三人安排康某、沙某某經營棄土場。同年12月,李某某給陶某某20萬元、張某某10萬元,自己得30萬元。
兩頭隱瞞涉嫌詐騙660萬
檢方指控,2013年12月,沈某找到李某某欲購買馬場棄土場和小蜀山棄土點(經營者為趙某某)。李某某極力勸說康某和趙某某出賣棄土場,后二人同意。
為從中牟利,李某某故意不讓買賣雙方見面,告訴康某買家出160萬元購買馬場棄土場85%的股權,告訴趙某某買家給小蜀山棄土點作價100萬元,共計260萬元。同時,他告訴沈某賣家將馬場棄土場85%的股權作價560萬元,小蜀山棄土點作價100萬元,共計660萬元。
最終,沈某同意并分兩筆支付500萬元到李某某指定的賬戶。后來,李某某將馬場棄土場、小蜀山棄土點交由沈某經營,并分別給康某、趙某某各100萬元。
不過,沈某因經營棄土場受阻,找到李某某討說法。為了避免事情鬧大,2014年7月21日,李某某設法籌了135萬還給沈某。最終,因事情無法再遮掩下去,李某某選擇了投案自首。
法院判處李某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三十五萬元;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二十萬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五十五萬元。陶某某、張某某均因犯受賄罪分別獲刑三年六個月、三年,分別處罰金三十萬元。李某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原標題:合肥市小廟鎮(zhèn)行政執(zhí)法所原副所長一審被判13年 帶兩同事一起索賄 受賄詐騙數百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