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肥西縣人民法院消息,合肥肥西三河男子張某在其母親離世后,為了向繼父陳某討回其名下房屋,將繼父告上法庭。一邊是擁有房屋所有權的主人,一邊是討要居住權的老人,法官最終作出一份極具人情味的判決:駁回原告張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背景:繼父、繼子為一套房屋鬧上法庭
1984年前后,張某母親與陳某重組家庭,租住在肥西縣三河鎮(zhèn)的一處公房。自1987年起,陳某與張某母親離開另住,并將該房提供給張某經(jīng)營理發(fā)。1991年,張某購買了該房,并繼續(xù)使用該房屋。
1997年,張某因考慮母親年邁,不便照顧,遂將該房提供給其母親及陳某共同居住使用。
2005年,原告母親去世后,陳某一直居住該房屋至今。2005年8月8日,原告張某進行了該房產(chǎn)權登記。在此期間,張某多次要求陳某搬離未果后,遂訴至肥西法院,請求判令陳某立即搬離房屋。
庭審:繼父子還是養(yǎng)父子?
原告稱,與被告系繼父子關系,在原告16歲時,其母親嫁給了被告陳某。原、被告雙方從未一起共同生活,被告陳某也未對其張某撫養(yǎng)過。
自張某母親去世后,2006年秋至今,原告張某多次向繼父索要屬于原告名下的房屋,繼父拒絕返還。
遂將繼父訴至肥西法院,要求繼父陳某立即搬離房屋,并支付自2006年9月至實際返還房屋期間的房屋占有使用費200元/每月。
被告陳某辯稱,其與原告張某系養(yǎng)父子關系,與原告張某母親1983年組建家庭,當時張某12歲,并非其所稱的16歲,被告與原告母親共同生活后,一直養(yǎng)育原告至其25歲時離開三河獨立生活。
判決結果:駁回原告張某的訴訟請求
肥西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中,訟爭的位于肥西縣三河鎮(zhèn)一間磚木結構平房產(chǎn)權應屬原告張某。
另查明,被告陳某與原告母親于1984年前后時間組建家庭共同居住生活,雙方一直未辦理結婚登記,依據(jù)相關司法解釋規(guī)定,雙方應屬于事實婚姻關系。此時,原告張某12歲,尚未成年,陳某對張某應當履行了一定的撫養(yǎng)教育義務。
鑒于原、被告間的特殊身份關系,考慮到雙方存在相應的權利和義務,且沒有證據(jù)證實,被告當前尚有其他居所可供居住。
結合本案實際,法院判決如下:駁回原告張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一份極具人情味的判決
一邊是擁有房屋所有權的主人,一邊是討要居住權的老人。這是一份極具人情味的判決。肥西法院三河法庭承辦法官趙久濤表示,從法律上分析,只有形成撫養(yǎng)關系的繼子女才有贍養(yǎng)義務。但是從社會道德品質(zhì)講,沒有形成撫養(yǎng)關系的養(yǎng)子女,對養(yǎng)父母的贍養(yǎng)扶助,也在情理之中。而上述案件中,原告張某當時未成年,繼父陳某承擔了張某部分生活費和教育費,已形成了教育撫養(yǎng)關系,繼子張某也應對陳某有相應地贍養(yǎng)義務。相反,若張某不盡贍養(yǎng)義務,陳某有權向法院起訴,要求繼子履行贍養(yǎng)。(唐芮趙鵬高誠)
原標題:為拿回房產(chǎn)合肥一男子狀告繼父 法官判決充滿人情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