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巢湖市法院以破壞交通工具罪,判處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張某某因其錯誤的行為,帶來了無法挽回的后果,一時的疏忽和僥幸的心理,迎接他的卻是法律的嚴懲。
據了解,巢湖市民張某某(化名)因誤將他人的汽車當成公司抵押車,在準備拖至外地時將車輛剎車油管、手剎拉線剪斷,致該車剎車系統(tǒng)失靈。但張某某在已經發(fā)現(xiàn)錯拖他人車輛后,卻并未采取任何補救措施,而是將車輛送回原處。后被車主發(fā)現(xiàn)后報警,偵查機關立案偵查后,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巢湖市檢察院經審查認定,張某某破壞他人汽車剎車油管、手剎拉線后未采取任何補救措施,足以使汽車發(fā)生傾覆、毀壞危險,雖尚未造成嚴重后果,但其行為已構成破壞交通工具罪,并向巢湖市法院提起公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百一十九條, 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發(fā)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破壞交通工具罪是指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發(fā)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后果或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本罪屬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不僅對交通運輸安全造成威脅,更重要的是它直接危害到公共安全,更可能導致嚴重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依法應予嚴懲。
巢湖市檢察院提醒廣大市民,公共安全無小事,直接關系著每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而破壞交通工具的犯罪分子,不僅要面臨法律的嚴懲,還要承擔由此產生的巨大的經濟損失和負面評價。讓我們共同守護公共安全,拒絕任何破壞交通工具的行為。
合肥通客戶端—合報全媒體記者 韓爽 通訊員 柏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