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江在線寧波在線訊(記者邵巧宏通訊員巍子)
QQ里,老板發(fā)話,趕緊匯6萬元到一個賬號,非常緊急,30歲的出納沈某一看是老板,也沒嚴格走程序就把錢匯過去了。哪里曉得,發(fā)消息的竟是騙子!那6萬元自然也入了騙子的口袋。
更讓會計和沈某郁悶的是,為此,他們不但丟了工作,還被公司告上了法庭。
今年37歲的會計張某和30歲的沈某,是鎮(zhèn)海一商品交易公司的財務。
去年7月底,公司老板陳總用QQ給沈某發(fā)來消息,說有一筆6萬元的款項要付,讓她馬上辦。沈某看領導語氣很急,急忙找會計張某把錢通過網(wǎng)銀劃了出去。
“匯款時,我也有疑慮的,但我之前翻了以前的付款流程,也沒發(fā)現(xiàn)付款手續(xù)要領導簽字”,所以張某就直接付款了。事后,沈某去找陳總補辦手續(xù),“陳總表示并沒有發(fā)出過付款指示時,才知道被騙了。隨后,沈某特意打開自己QQ里“陳總”的個人資料查看,發(fā)現(xiàn)這個QQ的大部分信息都是和陳總QQ信息一樣,就是QQ號碼不同。
她又仔細一看,原來的陳總QQ不見了。沈某再才想到一種可能,是她的QQ被人盜了,然后在把她QQ里陳總QQ刪除之后,添加了自己的QQ,再把自己的QQ資料改得與陳總QQ一模一樣。
事情發(fā)生后,沈某、張某感覺公司再也呆不下去了,便雙雙離職,但與此同時,公司也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張某和沈某共同賠償公司損失6萬元。
法庭上,沈某、張某是極力辯稱自己不存在過錯,是被人騙了,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辦理這個案子的孫法官也是頭一次碰到這種事。公司一般采用內(nèi)部處罰,不至于告到法院。
不過,法院審理認為,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時因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jīng)濟損失,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賠償經(jīng)濟損失。
但同時,考慮到實踐中用人單位的每一項經(jīng)營活動都是由勞動者具體行為實施的,如果嚴格要求勞動者根據(jù)其過錯承擔賠償責任,實質(zhì)是將企業(yè)的經(jīng)營風險全部轉移到勞動者身上,這對處于弱勢地位的勞動者來說顯然有失公允。故關于賠償金額的問題,應綜合個人及單位各個方面因素予以確定。
孫法官告訴記者,考慮到造成損失的直接原因是第三方實施的詐騙行為。同時,原告作為管理者并未對兩被告進行相應規(guī)章制度等方面的教育、培訓,在公司監(jiān)管方面也存在過錯,結合兩被告的工作時間較短且原告未支付兩被告相應的報酬等實際情況,酌定兩被告承擔原告8%的損失,即4800元,對原告主張超出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同時,若原告從騙子那里追回的金額加上兩被告的賠償金額超過6萬元,原告也同意將超出部分返還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