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東海禁漁期已有多年,但有人為了經濟利益,卻鋌而走險進行非法捕撈。北侖法院昨天判決了我省首例禁漁期間非法捕撈水產品案件,被告洪某一審被判處罰金4萬元。
洪某是舟山人,2012年7月21日,他叫上幾個小工,駕駛自己的漁船出海捕撈野生梭子蟹。
洪某稱,因為6月1日至8月1日是梭子蟹的禁漁期,他原本想提前出海后,在海上多待一段日子,然后趁禁漁期結束時回港。沒想到出海才幾天,有幾個小工實在受不了海上的艱苦生活,強烈要求洪某返航。返回途中,漁船發(fā)生了故障。洪某不得不找其他船將自己的船拖回來。半路上,漁船被漁政執(zhí)法人員抓了個正著。在對漁船檢查中,執(zhí)法人員查獲了洪某捕撈上來的梭子蟹。
隨后,漁政執(zhí)法人員將此案移送給了海警二支隊。
經北侖檢察院提起公訴,北侖法院昨天適用簡易程序對該案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法院認為,禁漁期非法捕撈水產品,洪某的行為違反了水產資源法規(guī),其行為已構成了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法院遂以該罪名判處洪某交納罰金4萬元,被查獲的野生梭子蟹予以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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